为规范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报告)工作,方便食品生产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依法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实行备案管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食杂店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登记。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等,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食品经营备案(报告)包括: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小作坊备案、小餐饮备案、小食杂店备案,以及食品经营者在外设仓库、自动售货设备等经营场所的报告。
二、备案(报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8号);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食杂店管理条例》;
- 《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办理条件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食品小作坊备案
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禁止生产加工国家禁止的食品品种。
(三)小餐饮备案
小餐饮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具备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四)小食杂店备案
小食杂店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具备相应的食品贮存、销售设施设备,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禁止销售国家和本省禁止的食品。
(五)外设仓库、自动售货设备等报告
食品经营者在外设置仓库、使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等,应当在设置后规定期限内向原发证(备案)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申请材料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
- 经营场所平面图及设备设施清单;
- 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供)。
(二)食品小作坊备案
- 《食品小作坊备案申请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开办者身份证明;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设备设施清单;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食品品种及执行标准;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小餐饮备案
- 《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经营者身份证明;
- 经营场所平面图及设备设施清单;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小食杂店备案
- 《小食杂店备案申请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经营者身份证明;
- 经营场所平面图及设备设施清单;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食品安全承诺书。
(五)报告材料
- 《食品经营报告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复印件;
- 场所、设备设施变动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 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提供)。
以上材料可通过电子材料提交的,申请人可在线提交;需提交纸质材料的,一式一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盖章。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网或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提交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或用A4纸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备案事项实行形式审查,报告事项实行核对。
(三)审查与决定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小作坊备案、小餐饮备案、小食杂店备案: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或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发放备案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报告事项:受理后,核对报告信息,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上更新相关信息。
(四)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现场领取备案凭证或通过邮寄、电子证照等方式获取。备案凭证应当载明备案编号、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负责人、备案食品类别、有效期等信息。
六、办理时限
- 备案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当场齐全的,可当场办结。
- 报告事项: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确认。
七、收费标准
食品经营备案(报告)不收取费用。
八、办理地点与咨询方式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或指定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可登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政务服务”栏目查询,或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电话。
鼓励通过“天府通办”APP、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九、监督管理
(一)备案不免除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备案。
(三)食品经营者 termination 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备案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原备案部门可以将备案信息公示,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其他事项
本指南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操作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为准。